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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
2024-06-25 13:50:45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A与C、D、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2)XX10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D支付A18,097,863.10元及利息,C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A申请执行后,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XX1003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C名下位于网点35处、小区高层住宅2处,详见附表。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清单中包含本案诉争房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B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查封裁定书,并解除对诉争房屋查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XX10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B的异议请求。B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显示,本案第三人E(订货单位)与XXXX(供货单位)于2012年10月3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XXXX向第三人E提供混凝土材料,合同另对工程概况、技术要求、价款等作出约定。该合同订货单位盖章处为EXX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单位盖章处为XXXX,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为B。关于B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订货单位是E,加盖公章是EXX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与盖章不一致一节,第三人E述称:两家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E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第三人E的股东,由于XXXX是经E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介绍向本案第三人EXX的项目提供的混凝土,因此本案涉及的混凝土项目系D与本案第三人E的合作,XXXX将混凝土供应给第三人E的货款由第三人E与D另行结算。第三人E提交的E企业信息载明:EXX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E的股东之一。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及法院立即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78#-5门(162.24㎡)网点的查封。该网点价格:2,190,24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撤销对以房抵债房屋查封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为B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B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签订时间2015年5月13日,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且该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可以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B提供的XX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XX区XX茶饮店的营业执照及其与案外人邢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在被法院查封之前已由B占有。关于B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一节,B提交了C、E、XXXX三方签订的《抵账协议》,主张其以抵顶材料款方式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对此,B提交了D出具的《证明》和《委托书》,证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由B独立经营期,与XXXX无关,E使用的混凝土材料系B个人提供,抵顶给D的案涉房屋实际由B取得。另,B提交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E提交了《结算书》《施工合同》证明E承包了C的工程,B为E提供了材料。上述证据,均盖有各公司公章,真实性应予以认可。《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结算书》《施工合同》可以证明B、C、E三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抵账协议》可以证明三方协议以房抵债,且C为B出具了发票,可以证明以房抵债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且已完成。关于案涉房屋未能将产权过户至B名下的原因一节,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均未办理初始登记,故未办理过户登记非B自身原因。
裁判结果
综上,B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保护要件,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B关于撤销(2022)XX1003执142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房屋查封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XX市XX区XX78#-5门(建筑面积为162.24㎡)网点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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