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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2019-09-04 10:19:22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但符合国家标准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取证以及审查,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在建筑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筑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但符合国家标准,法院判决发包人应履行验收手续

1 施工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双方认可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同意继续施工。法院依此判决发包人应履行验收程序,未履行验收程序的应从承包人损失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支付利息。

2 发包方施工现场派驻的施工员签字的工程联系单,法院认为其代表发包方,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3 双方如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应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表达有结算的意思。

4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协商好关系,导致第三人阻碍施工,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因工程质量缺陷涉及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判决质量问题由承发包方另行解决。(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2、施工人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选择直接请求减少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3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对此有责任的,发包人也进行追偿。由于发包人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或者当事人有这样的默示或口头协议。此种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3)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项目的;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材料构件质量;违法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4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取证以及审查

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1、改进设计是否低于设计时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2、施工和工艺是否低于施工时应具备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3、所用材料是否低于类似系统中的材料使用标准?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对专家得出质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要加以质证。缺陷的发生可能是因为产品设计的不正确,设备的设计不正确,指定在设备中应用的产品不适当;安装不正确;维护不正确。建筑缺陷通常是上述几个原因导致的。专家要区分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造成缺陷的一个诱因。专家应足够细心以区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墙面裂纹),还是结构性缺陷(例如基础移位)。专家形成结论的科学基础和事实基础也应当质证,例如:

1、工程改造中是否有缺陷?

2、工程改造的设计中是否有缺陷?

3、设计对造成缺陷起重大作用?如果是这样,具体数额是多少?

4、施工,或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对工程缺陷是否起重大作用,如果是,具体数额?

5、设计、施工、材料的使用是否违反了当时已经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安全指令?

6、工程的建成情况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具体有哪些不符?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基于对缺陷原因的判断,专家可能提出维修方案。维修费用是一个焦点问题。通常不允许更换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实际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废弃95%的完好工程。维修应当恢复到原来(竣工时)的条件,还是维修开始时的条件?这也是常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因为发生质量争议时已经是完工以后很长时间以后,工程已经被使用很长时间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恢复到同原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前的状况,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换工程的价值。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可能超过缺陷造成的价值损失或不动产的初始成本。专家提出的维修方案可能是特别费钱的方案。这都是确定判决结果应当考虑的。(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此外,专家可能与维修工程有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要加以审查的:例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给了专家大笔费用去设计维修工程?采用特定的承包商,或采用某个程序或产品,专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给专家要其监督维修工程,专家也会有利益关系。如果专家提供的维修方案有缺陷,专家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并从而使他的整个观点受到怀疑。

最后,维修费用要由专家计算、监督甚至确定。无论什么情况,维修费用的细节都要同专家核实。适当的取费因素以及专家的计算方法都应当加以审查。质询的问题包括,计算是否反映当地的经济,财政和市场情况;当地的成本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具体缺陷。不可预见费用和间接费用通常在计算中采用,利润、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和设计费用等都应加以审查。常见的问题,如:什么样的维修设计和费用可以弥补设计和施工缺陷?

在建筑缺陷索赔中,证据材料的制作尤其重要,因为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责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达到了本行业的细心标准,从而判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这需要专家评估实际履行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文件不仅能描述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而且也成为确定实际履行情况的唯一根据。这也是专家获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结论的最经济的途径。没有完整的项目完成记录,专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终的结论。(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下列承包商和设计人的文件对于描述项目完成情况是有用的:每日报告、照片、日记、备忘录、工作会议记录、变更令,分包商、设计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记录、进度付款请求、施工进度计划。此外,通过证据材料制作,收集施工和设计合同的副本,从而确定哪一个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装或履行了缺陷工程。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收集证据材料还要收集其他已经作出的担保。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可能作出了有关合同履行和质量方面的陈述。产品宣传可能扩大承包商的担保范围,应当纳入证据材料中。在一个案例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商给业主的产品宣传中要在合同规定的一年担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担保。这样,由于工程在竣工6年以后开始脱落,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合同、其他书面记录的陈述、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应当包括在证据材料中。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举缺陷情况,这对于后来的购买者诉讼很重要。维修记录往往能显示由于维修保养不适当,或疏于维修使得缺陷变得更加严重。(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王勇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王勇  网址:http://www. jnjzgczy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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