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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

2019-09-12 11:05:51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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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施工质量鉴定和成品质量鉴定。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二、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一)、施工质量鉴定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准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而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发生方式质量纠纷的工程项目,其方施工质量验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优良工程,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验收资料都无法采信,要鉴定一项工程完全合格几乎是不可能的。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议的部分加以确认,将方式质量的异议范围尽可能缩小,并由双方约定检测的方法。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工程鉴定,确定是否合格。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还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方式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标随时间会发生变化。几何量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沙浆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而砌体、混凝土的裂缝。钢筋的锈蚀(屋盖没有完工、粉刷层未作)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他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的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规范、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纸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等是在设计图纸补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旨在提高设计质量。由审查单位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内容反馈给原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带有指导性的建设性,设计单位并不需要为设计欠缺承担责任。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尽管两者依据相同的国家设计规范,但在具体条文的掌握上应有所区别。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须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以建议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对于司法鉴定,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一般就不应视为过错。(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三)、成品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法院审判权力。(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原则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适用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原则。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各地因经济等原因会有所差别。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结合案件标的无价值的具体情况,还是可以计算出工程质量的鉴定费用。(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四、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设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筑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筑工程质量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筑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五、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怎样确定的呢?

(一)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我们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如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三)在建筑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时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但在建筑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3、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不能起算。


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王勇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王勇  网址:http://www. jnjzgczy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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