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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案

2024-04-09 12:17:46 来源: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案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诉讼,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裁判理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承包A改扩建工程,工程范围为民用建筑及水电安装、其他市政公用工程;合同价款47259515.57元,由XX市财政局和XX市大X街道办事处解决,被告于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合同签订后,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7月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XX市财政局委托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审核,2019年12月26日,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X财审委[2019]41号《A改扩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审定大X小学1#楼、2#楼、食堂、操场泵房、大门、外网、领操台、场地工程价款为48450557.98元。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被告通过案外人XX市大X街道办事处共向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7901878.33元,至今尚欠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548679.65元。

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发生增减项目。对未经X财审委[2019]41号《A改扩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变更工程价款,诉讼过程中,经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申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5日,XX市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XX工造咨字[2021]第198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结论为增项工程价款为2489039.92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548679.65元、增项工程款3742673.19元,合计4291352.84元。

二、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增项工程款纠纷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工程价款。涉案工程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合同内价款,经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数额为48450557.98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另一部分为增项工程价款,经XX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数额为2489039.92元,该款中包括场地工程价款704243.86元。被告辩称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施工范围为民用建筑土建及水电安装、其他市政公用工程,场地不属于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且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故该部分工程款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不应在本案中主张。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解释称场地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范围,并且已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施工完毕。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为大X小学改扩建工程的承包人,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场地工程由其另行发包,并

由他人施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场地工程包括在原、被告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另,对场地工程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施工一节,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已经提供被告盖章的《现场签证审批单》予以证明,而且XX中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明确回复被告,场地价款704243.86元未包括在X财审委[2019]41号《A改扩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价款内,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向被告主张场地工程价款证据充分确凿,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涉案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认可被告抗辩的时间,即自2017年9月1日,予以照准。原、被告对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2019年8月19日以前,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综上,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37719.57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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