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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
2022-03-24 11:23:01 来源: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
案情介绍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2011年1月8日,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两股东为A、B,2015年4月29日注销)作为甲方与XX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8月2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C)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乙方提供地源热泵主机、附件及地埋管,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调试,建筑安装面积暂定30000平方米,总造价约570万元,以实际面积为准。乙方全权负责为该项目申请XX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财政补贴资金,如补贴资金审批不成功,每平方60元财政补贴由乙方负责申报。此项目申请基本单位为甲方。项目应在2011年国家规定的补助时间内完工,否则影响补贴资金的获得,甲方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甲方付款不低于80%,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国家规定的补助资金甲方双方各垫付一半,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五日内甲方按申报面积返还乙方垫付款,逾期付款每日按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给甲方开具发票时按申报面积每平方米190元结算。结算价每平方米175元,余款作为甲方管理费。徐XX当时为C工作人员,作为乙方公司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2011年4月13日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XX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作为乙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中央空调设备,价款216万元,2011年8月8日追加设备价款4.449万元。合同附件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自行安装或乙方安装队伍,乙方负责设计免费图纸、调试、培训操作人员等,调试正常十日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011年5月3日,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与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两股东为徐XX及其妻赵XX,2018年5月1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D)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上述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工程总价款3330000元,工期100天,开工日期2011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16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承包人如遇特殊情况顺延工期,应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收到报告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日期竣工或以发包方现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以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C以A、B拖欠设备款,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D以A、B拖欠工程施工款,向XX市XX区法院起诉,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的(2018)X07民终4243号民事判决,认定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与C之间的《合作协议》与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与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为独立的合同,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签收验收报告,未在7日内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2014年4月14日为实际验收通过之日。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合同剩余款项付款条件已成就,B、A应予以支付。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443372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垫付财政补贴资金的义务、承担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不到位的责任;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76500元及结算时出具发票的合同义务;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1年8月16日至合作协议及从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即交钥匙工程实际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011年8月16日-2014年第二被告工程逾期违约金973026元;5、本案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A、B作为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后以个人名义对原公司合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与C签订的《合作协议》与XX县个体私营服务有限公司与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独立的合同,已有XX市两级法院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A、B本案中仍主张《工程承包合同》系《合作协议》的附属合同,没有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443372元,其依据是《合作协议》第9条,该条款的约定不明确,并且与C的合作协议仅履行了设备买卖,对施工安装另由D实施,而与D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相应约定,因此,对原告这一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垫付财政补贴资金的义务、承担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不到位的责任,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C的义务是负责申报,双方各垫付一半,补助资金到位五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垫付款,并没有明确约定申报不到位而承担相应补足责任。财政补贴资金最终按每平方米40元拨付,共计118.4万元。该工程项目已完工使用多年,再申报已不可能,对于每平方米20元差价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各负担50%,C应给付原告296000元。原告诉讼请求3,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76500元及结算时出具发票的合同义务,该工程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定,2014年4月14日为实际验收通过之日,早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出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8月16日至合作协议及从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即交钥匙工程实际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011年8月16日-2014年D工程逾期违约金973026元。依照与D的《工程承包合同》,竣工日期2011年8月16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际验收通过之日为2014年4月14日,D没有提出有顺延工期的证据,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4月13日,逾期共计970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969030元
裁判结果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一、由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B财政补贴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损失296000元;二、由被告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B违约金969030元;三、驳回原告A、B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济南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损失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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