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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

2022-04-01 16:35:03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2016年3月29日,原告B与被告A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作为发包方将“XX市XX水源净水厂及配水干管工程二台子10万吨/日净水厂工程”承包给B。双方约定施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同时就工程质量标准、承包方式、合同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工程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经结算工程造价总金额76924377.75元,被告A尚欠工程款15379417.83元。B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15379417.83元及利息(利息以1537941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原告B与被告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工程竣工后,被告A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未按约定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A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A和B,被告A要求被告C给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B工程款人民币15379417.83元,并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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