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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

2025-03-20 18:02:18 来源: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DECBFA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G、母亲H婚后共生育子女六人,长子D、次子E、三子C、四子B、长女F、次女AG201332日去世,H2020120日去世。

2004419H与案外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R签订《XX市房产买卖合同》,约定:H购买张某所有的坐落于XX**房屋,建筑面积95.45平方米,房屋价款152000元。H付款形式为一次性付款。

2004426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于H名下。

20091215HB签订《XX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B购买H名下的坐落于XX**房屋,房屋价款417000元。同日,HB共同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20091224日,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于B名下。

诉讼中,B提交遗嘱一份,载明就案涉房屋,由长子D、长女F、四子B2004419日共同筹款25万元为父母拆迁居住购买,其中D七万元,F8万元,B十万元。房屋产权人H。该房屋立遗嘱如下:二老无论谁先故去,该房屋归另一人所有,待二人故去后,由四子B偿还长子D柒万元、长女F捌万元后,产权由B所有。落款有HG签字,载明日期为2004428日。A对该份遗嘱中G的签字真实性认可,对H的签字不认可,无法确认是否系其本人所签,并认为鉴于该遗嘱尚未具备履行条件并且B已经将房屋侵占,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9521日,H来一审法院起诉B,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H201961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72日,H再次来一审法院起诉B,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案号为(2019)津0113民初5477号。H在该案中要求B给付其购房款417000元,B在该案中答辩H起诉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立案庭的询问笔录中曾询问A,问:“今天您委托您的小女儿A来法院立案起诉B,这事您清楚吗”,H回答:“不清楚,我忘了(经A反复询问,H说知道此事了)”;问:“现在向您出示您写的授权委托书,上面的字是否是您亲手签的?手印是否是您按的”,H回答:“是A拿着我的手写的,手印也是拿着我的手按的,我不知道签的是什么”;问:“法院再问您最后一个问题,您是否因为这个房子的问题自愿起诉您的儿子B”,H回答:“我不愿意起诉我儿子B,我担心我起诉儿子就没了”。一审法院该案承办法官经现场核实H身体状况后,认定一审法院对H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进行诉讼的行为,无法认定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具备合法的起诉条件,亦不宜迳行审理并裁定驳回起诉。H不服上诉,上诉过程中H去世,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22511日,A来一审法院起诉B、第三人DECF共有权确认纠纷,请求依法判令坐落于XXXX**号房屋为AB、第三人共同共有,A享有十四分之一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津011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庭审中,A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本人H,居住在XX**,今年4月份因与B发生以上房屋纠纷,为担心自己身体出现意外,有几句话证实自己本人真实意思表达:1.房屋被骗卖了,没给我一分钱,我要找B索要卖房价款,该款全额,我愿意全部给女儿A,我惦记她,耳朵听不见,照顾了我几十年,我还需要她照顾;2.如果我的身体出现意外或死亡,我留遗言委托女儿A继续全权代理,我找B要卖房钱,并提起申请执行”。该代书遗嘱由案外人P代书,有PT作为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处有H的签名和指纹,A申请的证人P出庭作证陈述H的签字系由证人扶着H的手写的字,指纹由其本人捺印。B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H无法正常表达口述遗嘱能力。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针对B的债权417000元由A继承;2.判决BA支付417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在出售前,房屋的性质,房屋真正的权利人;2.假设房屋权利人为HH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假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HB是否享有债权;4.假设享有债权,A提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是否由A继承该债权;5.B提出的G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出售至BB前,登记在H名下,购置于HG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HG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己其系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其借用母亲名义购房,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系B,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便B确实出资,也属于对父母的孝心体现或者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不能直接认定其系房屋的权利人。

如前所述,案涉房屋过户至B名下前,属于HG共同所有。这也与B提交的2004428GH的遗嘱能够互相印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该遗嘱载明案涉房屋出资主体为“由长子D、长女F、四子B2004419日共同筹款25万元为父母拆迁居住购买,其中D七万元,F8万元,B十万元”,可见购房时部分子女均有出资。同时,该遗嘱载明“二老无论谁先故去,该房屋归另一人所有,待二人故去后,由四子B偿还长子D柒万元、长女F捌万元后,产权由B所有。”可见GH清楚以下事实:案涉房屋由三个子女出资,二老遗愿是去世后,由B偿还DF相关款项后,房屋由B继承。AG的签字真实性认可,其虽对H的签字真实性不认可,但其也清楚H本人不能签字,这也与其提交的代书遗嘱中H本人无法签字由他人握H手签字互相印证,故一审法院对B提交的GH的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该遗嘱系GH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HB200912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对于该买卖协议,周某己系父母以买卖形式的赠与,A主张H系受欺诈下签订,无论双方哪方陈述成立,买卖均不是HB的真实意思表示,即417000元售房款也并非真实存在。对于签订买卖协议时H的真实意愿,ABDECF各执一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签订买卖合同时H已经八十七岁高龄,且在2019年得知房屋已经过户至B名下后,持续通过诉讼表明自己的态度,一审法院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信A陈述事实成立,H签字时并不清楚真实意思。关于H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起诉B一案,该案一审法院一审出具裁定书认定起诉并非H真实意思并裁定驳回起诉,H上诉过程中去世,二审法院认为H曾起诉、撤诉再起诉,其对是否起诉B的表述也出现反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明确且稳定的程度,无法确定H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认为,鉴于H的身体状况以及当时相比2009年,已经九十七岁高龄,年龄进一步增长,身体机能进一步退化,无法认定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A起诉BA提交的代书遗嘱,考虑H当时年龄以及身体情况,结合相关案件实际及各方陈述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陈述,一审法院对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关于A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及之前的数次诉讼,虽然一审法院无法确定是否为H的真实意愿,但是也同样不能排除为H的真实意愿。H虽然表达能力无法达到稳定程度,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其没有房屋的担忧,可以理解为其对被欺诈将房屋过户给B后的反悔,即对原来遗嘱的撤销。但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H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参照法定继承原则,结合案涉房屋市场价值、B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并考虑G并未有撤销遗嘱的意思,以及AH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可获得的份额和房屋已经过户至B名下的事实,酌定B给付A折价款35000元,超过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给付房屋折价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关于XX**房屋折价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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