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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
2025-02-21 15:37:28 来源: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单XX上诉称,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当是法定继承纠纷。所以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A,不论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位于XX省青岛市XX市,不在XX县。这一点从A的身份证住址,以及(2024)新2824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记载的A地址,均可以证实。另,二被上诉人实际住址为河南省,并不在XX县。特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B、C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诉请初步证明该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B、C要求单XX偿还借款及利息,B、C系接收货币一方,B、C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B、C住所地在XX县,在上诉人未举证证实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XX县的情况下,XX县人民法院作为B、C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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