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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2022-11-24 11:05:15 来源: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003年,XXXX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B,以下统称B)获得了XXXX高速公路(以下简称XX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XX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A,以下统称A)经过招投标,与B签订XX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BXX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A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元,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XX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A在内的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A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A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008年12月22日,XX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省政府)召开XX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XX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XX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XX省交通厅)收回XX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C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C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上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B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B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XX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XX省交通厅、CB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XX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XX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XX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BA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B尚欠A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674.41元,扣除应由A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458466元后,A尚需退还B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066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A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929.13元;如XX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B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A到审计单位就涉及A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A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B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AB缴纳的质保金为7462567.99元,B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B又向A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09年5月22日,AB和作为案涉工程审计单位的皖瑞审计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称,A2009年5月21日上午10时收到B发来的关于XX高速公路工程第二步审计初步结果的电子文件后十分震惊,对审计中扣减的已完工未计量工程量等不能理解和接受,提出申诉等内容。

一审诉讼中,A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现场监理人员王波签署的每日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及每月停工人员、机械费用统计表,每日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载明的停窝工原因为资金不到位、取土场问题未解决。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A的申请,依法委托XX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就A所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存在及如存在则具体数额为多少进行了鉴定。XX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出具了皖XX基字[2012]119号《XX高速公路13标段停窝工损失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A承建的XX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停窝工损失费为:1.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1)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2)不确定部分造价为6929833.87元。2.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不能计算具体金额。2013年3月7日XX公司作出《补充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A承建的XX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因2004年停工影响原材料及油料价格上涨费用为3119237.63元。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A提起诉讼,请求:一、B支付尚欠工程款5585903.73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赔偿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三、赔偿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发生的停窝工损失22565873.85元;赔偿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32006719.12元(房租40986.67元+用地费405096元+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损失30970300元+石灰款590336.45元);赔偿A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损失4078795元;四、确认A就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C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A要求B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A要求B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A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A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A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BA平均负担,B应赔偿A1559618.82元。对于A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经济损失8338280.36元;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10.65元,由A负担299405.65元,B负担47405元;鉴定费35万元,由A负担297940元,B负担52060元。

裁判要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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