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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
2022-06-29 17:26:05 来源: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被告XX公司将其承建的XX室外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G公司,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书。后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H与C签订安装分包合同,将XXA/C座顶部造型铝板工程分包给C。被告C雇佣原告B在涉案工程处从事墙板安装工作,总工资37180元,支付15000元,尚欠22180元未付。另查,涉案工程已完工,XX公司及G公司并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再查,2019年12月20日,XX公司项目部出具C班组工程量确认单第三条第(1)项确定:“XXXX项目部按合同此次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335630.21元。2019年12月27日支付167815.10元。2020年1月3日支付167815.11元。合计支付335630.21元。在未支付工人工资之前C本人保证工人不去劳动局及市政府索要工资。如出现工人索要工资及闹事行为由C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双方特此承诺。”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原告B与被告C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B在被告C承包的工程工作,被告C应按时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主张被告C支付拖欠工资22180元,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被告XX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G公司,G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且XX公司为C班组工人工资作出承诺,故XX公司、G公司均应承担拖欠原告工资的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B劳务费22180元;二、被告A、被告D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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