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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
2022-04-07 11:13:09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A上诉称,本案系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是XX一方XX项目,由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发包的相关装修工程并进行施工,虽然写的是人工费,但这不代表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的施工项目所在地为XX市XX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起诉材料,将本案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B同CXX一方XX装修改造项目签订《协议书》,约定向协议签订地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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