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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
2022-04-07 11:03:24 来源: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一、二审程序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汇总表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经查,案涉会议纪要记载:1、将“表1”-“表11”的工程量进行统一汇总和编号,……将相关各个表里的工程量集中成总数值和一个编号,双方再对此签字确认,……将此汇总表定名为《XX施工的XX酒店土建、装饰工程量汇总表》(下称汇总表)。2、“汇总表”作为日后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表1”-“表11”只是留作备案、备查用。根据前述表述,汇总表是对“表1”-“表11”的汇总,那么汇总表是否包含全部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特别是施工图纸的工程量应当予以查清。而根据鉴定意见,确有施工图纸上记载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工艺未包含在鉴定总造价中(详见补充鉴定意见)。同时,因案涉工程为改造项目,根据鉴定意见,对于因改造施工发生的工程量亦未包含在鉴定总造价中(详见《鉴定结论异议书回复意见》)。另,二审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汇总表中是否包含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争议,但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应当据实结算,案涉工程量应当包含施工图纸记载的工程量。故一审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核定案涉工程量,再行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必要时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二、关于上诉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对于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应一并审查。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19)XX029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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