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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2021-12-20 15:30:50 来源: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挂靠纠纷律师咨询。
基本案情: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原告张xx系xx村村民。2008年被告xx村委会决定修建xx村村路,经与原告张xx协商,将修路工程承包给原告张xx施工,双方约定村路每延长米60元。原告张xx如约施工并按时交工。经双方结算,被告xx村委会应付原告张xx工程款109258.70元。2013年3月13日,被告xx村委会为原告出具证明:“兹证明我村于2008年修路,尾欠张xx修路款人民币109258.70元,情况属实”,落款处由被告xx村委会加盖公章。此后,截止于2014年11月1日被告xx村委会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00元,尚欠79258.70元至今未付。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系xx村村民。2008年被告修村路,将修路工程承包给我施工,约定每延长米60元。我如约施工并按时交工。经我与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工程款109258.70元。2013年3月13日,被告为我出具证明:“兹证明我村于2008年修路,尾欠张xx修路款人民币109258.70元,情况属实”,落款处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此后,被告只给付我30000.00元,尚欠79258.70元至今未付。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约定由原告张xx为xx村修建村路,并已实际履行,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张xx如约修建好村路后,被告xx村委会亦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拖欠不付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修路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x修路工程款79258.70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以7925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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