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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
2024-06-24 14:11:58 来源: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2020年1月2日,原告(承包方)和被告B(发包方),签订一份《构件制作合同协议书》,2020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B签订《安装合同协议书》一份,2020年3月26日,原告(乙方)和被告B(甲方)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020年4月23日,原告(承包方乙方)和被告B(发包方甲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2020年6月22日,原告和被告B签订了附件:不包括设计变更的部分原告已完成诉争工程的制作安装部分的工程款为11464822.9元,被告B已经给付工程款8037434。本案诉争工程的主体模块主材及制作已于2010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本案诉争工程主体模块安装施工已于2021年3月30日竣工验收。另查,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申请鉴定吸附塔安装现场安措费用的索赔,因无法核算措施的使用量,故该部分费用无法鉴定,除该部分费用以外,上述费用的鉴定结果为1183436.44元。
被告B于2022年3月27日,申请对原材料下差量(工程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以实际施工为准)、成品总进厂量扣除油漆重量、梯子少一层油漆、焊条重量(我与原告约定包工、我们提供工程材料、计算导致焊条数量变多,充当原材料导致减少成品支付量)、调靶子(有专业机械设备和人工施工中歪斜的部分调正)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2023年5月22日,该院收到辽宁诚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退回(终止委托)说明,内容为:“收到委托书当天发出工作联系函,并于2023年5月6日发出交费通知书(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但一直未收到鉴定费,故申请鉴定退回。”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原告和被告B均认可被告B共向原告A交付原材料总量为5944.131吨,原告拉到施工现场进场的材料总量为5655.453吨(已经扣除15吨钢材用于制作平台和梯子),被告B中途拉出119.3017吨。原告认可被告B提供15吨钢材用于制作平台和梯子,被告B在庭审中提供检斤单及供货单、吊耳吊具共用原料15.92吨。
原告认可吊装花费669787.38元,被告B在庭审中提供XX吸附塔安装工程项目链轨吊车运输费,共计花费74000元,该运费单据落款处有原告的盖章。被告B雇人刷油漆共计花费130000元。原告XX市XX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给付22000元的运输费。原告认可在应给付工程款中扣除51212元退回保险的费用。原告认可被告B支付烟道费用198527.5元。被告B调靶子花费120000元。被告B补焊缝花费1485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原告A无建筑企业资质,故其与被告B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依据前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原告要求给付尚欠工程款4610825.34元(11464822.9元+1183436.44元-8037434元-51212元退回保险的费用-22000元的运输费-吊车运费74000=4,463,613.3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4,463,613.34元部分,系原告单方制作结算书计算的数据,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A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诉争工程的发包方为案外人XX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将XX装置项目工程发包给了被告C,被告C将XX装置项目的钢构件制作工程分包给了被告B,被告B将上述工程交给了原告。原告完成了其中的部分工程。判断挂靠关系或转包关系的关键在于挂靠人本身是否与发包人直接进行磋商订立合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询问,被告C和被告B均表示被告C其参与了项目投标,实际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且本案中,被告B并没有提供与发包方直接磋商订立合同的证据,结合被告B与被告C在庭审中的陈述,其双方均认可被告B让原告进来施工的,现场管理与技术支持都是B,技术服务费是被告C在整个工程完成之后给付被告B。故本案二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分包。合同相对性为一般原则,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被告C承担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C给付工程款的诉求,该院不能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例综上,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A欠付工程款4463613.34元及利息。(利息以4463613.34元为基础,从2020年9月22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反诉被告A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B1133164.88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B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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