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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之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

2024-04-15 11:14:13 来源:


工程款纠纷之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

工程款纠纷之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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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1日,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向XX市XX有限公司递交关于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投标文件,工程总造价为89.51376万元,包括土建项目78.741617万元、水暖项目7.054207万元、电气项目3.717936万元,其中土建项目中屋面工程设计使用“屋面炉(矿)渣混凝土保温2.046m³、合价370.85元”、“S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51.82㎡、合价1,788.31元”、“彩钢板屋面230.00㎡、合价2.62315万元”(屋面设计造价合计2.839066万元)。当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递交的投标文件被招标单位接受后,确定该公司为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中标人。A在确定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中标后,于2010年10月12日就中标工程项目与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合同交由XX县公证处公证,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发包方:A。承包方: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县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地点:XX县。工程内容:砖混结构、二层、建筑面积852㎡(以实际面积为准)。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承包范围:土建及配套工程(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捌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柒元陆角整(以实际结算为准),¥:895,137.60元。六、……七、……八、……九、……十、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10月12日。合同订立地点:A。合同签订后,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于2011年4月份开始施工,并于同年8月末完成文化活动中心主体工程(雨棚除外)、室内外装饰装修及室内水、电、暖气配套工程。施工期间,A累计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工程款87.895万元(其中2011年4月15日支付20万元、5月16日支付3万元、5月31日支付3万元、6月8日支付5万元、6月16日支付1万元、7月13日支付12万元、8月9日支付5,000.00元、8月29日支付5万元、9月19日支付5万元、9月27日偿还XXX拖欠案外人水泥款1.555万元、12月17日支付1万元,2012年1月12日分别支付15万元、3.84万元,2012年6月12日支付10万元、7月20日支付2万元)。2013年,A在未就诉争工程出具验收证明和未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情形下,对该镇文化活动中心主体工程予以接收并使用。

2019年1月4日,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向XX县人民法院诉讼A给付剩余工程款,并于2019年4月2日书面申请,对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合同以外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屋面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及水暖电等配套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A表示同意,该案摇号确定由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及XX县建筑设计院工作人员查看已竣工工程,发现除雨蓬(造型)、彩钢结构的屋面外,其他项目均能在图纸中体现,为此A仅同意对文化活动中心的雨篷和屋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XX县人民法院沟通后,将委托鉴定退回。同时,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否认其工作人员XXX在A提交的2011年9月27日《欠据》、2012年1月12日《收据》、2012年1月12日《欠条》落款处签名,A在该案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该案摇号确定由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托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上述3份凭据中“XXX”三字系本人所写。上述两项鉴定中,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支出工程价鉴定费1.4万元,A支出笔迹鉴定费7,200.00元。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给付工程款55.688万元、两次工程造价鉴定费5.3409万元(原审1.4万元、本次诉讼3.9409万元);2、A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A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A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工程款19.821148万元(工程总价款107.716148万元扣除已付款项87.895万元)及此款截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损失1.537212万元,并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应付工程款19.821148万元的后续利息损失;驳回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A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欠付的工程价款404,391.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4,391.41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驳回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其他上诉请求。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0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0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A给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欠付工程款19.821148万元(增加工程量12.838685万元+5.363703万元+应付款1.61876万元),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以14.4353406万元(应付款107.716148万元*95%-已付款87.895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9.821148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上述给付款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B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高院)在审理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B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X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A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B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账户实有存款余额23万余元),并查封该公司324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后,B公司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C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XX高院冻结C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B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2014年5月22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XX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B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B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C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XX高院据此解除对C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XX高院调查,被执行人XXB有限公司(原XXB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值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XX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XX公司在三日内清偿A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XX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XXB有限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二、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析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上述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XX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XXB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XX公司的财产。

三、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X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XXXX有限公司的异议。XXXX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38号执行裁定:驳回XXXX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X执异12号执行裁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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